【注释】
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了在先权利或利益的,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驰名商标不受五年的限制。 具体无效理由主要包括: 1. 侵犯了在先商标注册专用权; 2. 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 3. 侵犯了在先商号权或在先专利权或著作权; 4.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5. 属于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 6. 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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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
A: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A:无效宣告程序只针对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才能提起。
A:商标无效宣告的成功率不仅取决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效力,也依赖于代理人的专业水平,,以及对方掌握的证据。而出具对方申请商标存在恶意的相关证据比较重要。
A:注册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
A: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或个人资质及荣誉方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册或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发票;合同、销售发票;参展服务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等等。
A:自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递交之日起,12个月左右可审查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的审查期。
A: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丑化的重要途径。 2、商标无效宣告能有效解决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 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A: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